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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美娟相 對 人 明日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美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峻,並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經股東同意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同意受任之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相對人之帳冊清表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128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