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Hollmann Jan Heinz Erhard即揚弘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兼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藍淑娟為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同意選任藍淑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藍淑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藍淑娟就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相對人公司簿冊保存清單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