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陳世榮相 對 人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世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4月19日桃院祥民唐110年度司司字第93號函、110年度司司字第209號裁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0年5月25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00227811號函、110年10月28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10年4月28日竹監桃站字第1100114463號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10月28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相對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簿冊文件清冊、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46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