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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5號聲 請 人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代 理 人 何啓熏律師相 對 人 香港商佰新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群相 對 人 香港商鼎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群相 對 人 力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義相 對 人 吳治洋

吳治海

葉國衍

吳崇義吳錦鄉許心馨賈毓娟

葛明上列11人之共同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複代理人 邱品嘉律師相 對 人 梁允綺

程軾欽

程士禎

程冠霖

程昱翔

曾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3條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查聲請人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股份轉換而就收買價格未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為聲請人所自承、亦為相對人所不否認,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裁判日期: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