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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許安邦即億擎名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億擎名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安邦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清算完結,其清算期間內之各項結算簿冊亦經股東於110 年1 月29日股東會承認,依公司法第332 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許安邦為相對人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0 年1 月29日相對人(清算完結)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司司字第45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許安邦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