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進來相 對 人 旭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進來為旭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旭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旭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清算完結,並選任陳進來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陳進來為旭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北區國稅局函文、桃園監理站函文、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7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相對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陳進來為旭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