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柏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裁判案由:聲請裁罰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