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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柏文相 對 人 司旻樂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裁罰相對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益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司旻樂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益啟有限公司(下稱益啟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詎相對人迄未聲報就任及進行清算程序,違反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及第113 條之規定,應受裁罰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1 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益啟公司於108 年7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並申請解散登記,由桃園市政府准予登記,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08 年7 月29日府經登字第10890965370 號函及益啟公司股東同意書可稽。又益啟公司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後,相對人迄至110 年3 月31日仍未依法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等情,亦有本院查詢表可稽,足徵相對人違反前開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83條第1 項之規定至明,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83條第4 項規定,處相對人新臺幣3,000 元罰鍰。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聲請裁罰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