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賴佑翔被 告 翁世瑋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被 告 馬春榮
王亞倫
許忠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黃政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2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原附民字第55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26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王亞倫、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452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18,452元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88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王亞倫、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704元,及其中新臺幣40,000元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14,704元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074
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王亞倫、許忠義、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王亞倫、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被告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被告王亞倫、馬春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被告王亞倫、許忠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0,000元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其中10,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被告王亞倫、馬春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被告許忠義、王亞倫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一、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3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二、被告馬春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三、被告王亞倫、黃政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四、被告馬春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8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十六、訴訟費用由如附表二「當事人」欄所示當事人依「負擔方式」欄所示方式負擔如「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二十七、本判決第一至二十四項,於原告以附表三「原告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附表三所示被告以如附表三「被告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二十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附民卷6至9頁):
1、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王亞倫、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被告王亞倫、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6、被告王亞倫、許忠義、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被告王亞倫、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8、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9、被告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被告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1、被告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2、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3、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4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4、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5、被告王亞倫、馬春榮應連帶給付原告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6、被告王亞倫、許忠義應連帶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7、被告王亞倫、馬春榮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8、被告許忠義、王亞倫應連帶給付原告1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9、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0、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1、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2、被告馬春榮應給付原告77,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3、被告王亞倫、黃政宏應連帶給付原告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4、被告馬春榮應給付原告15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5、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民國110年7月15日具狀變更聲明(本院卷一136至139頁):
1、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24,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王亞倫、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48,4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46,8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被告王亞倫、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54,7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39,0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6、被告王亞倫、許忠義、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被告王亞倫、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8、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9、被告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9,5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被告馬春榮、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1、被告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2、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3、被告翁世瑋應給付原告4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4、被告王亞倫、許忠義、翁世瑋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5、被告王亞倫、馬春榮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6、被告王亞倫、許忠義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7、被告王亞倫、馬春榮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8、被告許忠義、王亞倫應連帶給付原告1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9、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0、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1、被告王亞倫應給付原告19,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2、被告馬春榮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3、被告王亞倫、黃政宏應連帶給付原告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4、被告馬春榮應給付原告155,980元(書狀誤繕為15,000元,於111年6月30日具狀更正)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5、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復於111年6月30日具狀減縮聲明就利息請求部分,自最後一位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四)核原告變更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均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馬春榮、許忠義、黃政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坐落於桃園市復興區之嘎拉賀、巴陵、哈嘎灣、高義、雪霧鬧及宜蘭縣大同鄉明池等區域周遭之大溪事業區國有林班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原告及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區管理處)所管理之國有林地(下統稱為【系爭林地】),其上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均屬國有森林之主產物,不得竊取、收受及故買贓物;又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等係森林之主產物,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屬於貴重木,生長環境要求嚴格,和溫度、高度都有相當關係,為臺灣山區國有林地產物,屬國有林地之特殊物種,極具經濟價值,各地區林區管理處或各大學之實驗林管理處,已陸續停止標售國有林木,市面上少有合法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交易,若欠缺合法來源證明,來路不明之臺灣肖楠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竟被告仍分別於如附表一「日期」、「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與附表一「砍伐背工、上山車手、下山車手、處理銷贓」欄所示之人,一同盜伐、竊取、搬運並銷贓變現如附表一「樹種重量」欄所示之樹種及重量後朋分獲利。是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行為,乃係對國家森林主副產物所有權之侵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遭盜贓之樹木樣態、材積,計算財產價額,如數賠償。
(二)計列原告所受財產損失之價額如附表一山價欄所示(臺灣扁柏以山價每公斤781.48元×重量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臺灣肖楠則以大溪地區工藝價每公斤2000元×重量計算),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翁世瑋:否認原告主張事實,森林產物均為伊與他人所購買取得,並不知悉為贓物,原告不應向伊請求賠償,但同意原告請求計算之依據及結果,但附表一編號13部分業已被沒收,該部分應予扣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王亞倫、許忠義、黃政宏: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金額均不爭執,但目前無力賠償等語。黃政宏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馬春榮:本件被告馬春榮經合法通知,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翁世瑋等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筆土地,均屬原告及羅東林管處所管轄之國有林地,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林地內之森林主副產物。詎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欄位所列之行為及分工方式,或盜取、或搬運、或寄藏、或處理銷贓於前開土地所生長之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10月28日、110年1月20日109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馬春榮、王亞倫、許忠義、黃政宏及翁世瑋罪刑後,經檢察官及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據原告提出起訴書、本院上開判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及前揭卷證在案,且為到庭之被告王亞倫、許忠義、黃政宏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筆土地,均屬原告及羅東林管處所管轄之國有林地,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林地內之森林主副產物。詎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欄位所列之行為及分工方式,或盜取、或搬運、或寄藏、或處理銷贓於前開土地所生長之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等情屬實。被告翁世瑋雖以前詞置辯,惟上開事實已有有如刑事判決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業如前述,且參酌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時供承:伊於107年認識馬春榮,他本來就上山幫別人載貴重木,伊有請馬春榮載過幾次貴重木下山;許忠義有陣子沒工作,伊找他幫忙載砍木頭的張振浩、王亞倫上下山;108年7至9月間認識許忠義、張振浩、王亞倫、黃承煥等人,他們會賣貴重木給伊,之後接到張振浩通知說要找車載,伊就自己或找馬春榮、許忠義等車手去載人跟貴重木;108年9月20日至24日這次,伊叫許忠義去載張振浩、王亞倫下山等語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34376號卷第563頁、第564頁),核與王亞倫於警詢陳稱:108年8、9月開始上山砍木頭,炮哥(翁世瑋)載木頭下山大概10次左右、小隻(馬春榮)大概載3、4次,阿虎(許忠義)負責載我們上山3、4次;浩浩(張振浩)把木頭交給炮哥,炮哥把錢交給張振浩,張振浩再分錢給我們;108年9月20日至24日那次,張振浩聯繫我們去明池揹事先砍好的喜諾奇(臺灣扁柏)的磚,揹下山後,張振浩載去賣給炮哥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卷第470頁、第489頁)、偵訊時具結證稱:108年9月間,透過黃承煥介紹認識翁世瑋,翁世瑋說可以幫我們載木頭(即國有林地的貴重木)跟銷贓,我們合作蠻多次,直到翁世瑋被抓羈押為止;一開始是翁世瑋跟許忠義開車來,許忠義載人、翁世瑋載木頭,後來翁世瑋被抓,就換許忠義載我們上山,馬春榮或其他人開車載我們及木頭下山;張振浩會聯絡翁世瑋,因為翁世瑋給價錢比較好,所以比較常跟翁世瑋配合及銷贓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卷第566頁、第591頁),足見翁世瑋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原告及羅東林管處負責管理之國有林班地內,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竊取如如附表一所示之臺灣扁柏、臺灣肖楠得手等情,已如上述,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人之上開竊取行為,自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如附表一各項次之被告分別就各該竊盜行為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應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附表一各項次之被告應依各該項次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就臺灣扁柏部分,以市場詢價每板材為2000元作計算,每立方公尺為360板材,54公斤計2
1.6板材,為43,200元,並應扣除生產費用1000元作為計算,每公斤山價為781.48元,此有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山價)查定書、太平山工作站查獲盜竊贓木數量明細表、羅東林管處林木利用材積及總售價計算表、林產處分生產費用查定明細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13至316頁),臺灣肖楠部分,其金額按大溪地區工藝價為每公斤2000元,有林產物價金查定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17至335頁),據以計算如附表一各項次所竊取之樹種及重量後,其損害金額如附表一山價欄所示之金額等情,為到庭之被告翁世瑋、王亞倫、許忠義、黃政宏所不爭執,原告主張計算損害之基準及結果,尚非無據;至被告翁世瑋雖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臺灣扁柏樹材,已發還原告,原告實無損失云云,然查,上開經附表一所示被告砍伐、採集之臺灣扁柏、臺灣肖楠,或因出售,或有部分遭扣押,惟該等樹材固有部分雖遭扣押,但事後如何處理,能否順利出賣,有相當之不確定性,況被告翁世瑋辯稱原告沒有損失,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故被告翁世瑋前開辯稱,並不足採。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至二十四項所示,及其中主文第一、三、五至十五、十七至二十四項所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原附民卷第29至31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又原告就如主文欄第二、四、十六項,原起訴時僅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萬元、4萬元、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始以110年7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一)狀擴張上開聲明,該書狀於110年8月18日送達被告翁世瑋、馬春榮,於110年8月16日送達被告王亞倫、許忠義(見本院卷一第229、233、237、239頁),是上開原告就如主文欄第二項訴請另計其中3萬元自109年9月5日起,其餘部分自110年8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如
主文欄第四項訴請另計其中4萬元自109年9月5日起,其餘部分自110年8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如主文欄第十六項訴請另計其中4萬元自109年9月2日起,其餘部分自110年8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至上開原告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如附表三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另依被告翁世瑋之聲請及依職權宣告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地點 砍伐背工 樹種重量 上山車手 山 價 下山車手 處理銷贓 1 108年9月20日 108年9月24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磚)31公斤 不詳 24,226元 許忠義(人)不詳(木) 翁世瑋 2 108年9月28日 108年10月1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 磚)62公斤 馬春榮、不詳 48,452元 不詳(人、木)(許忠義上山後因聯絡不當未接到人乃自行下山) 翁世瑋 3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4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捲絲) 60公斤 許忠義 46,889元 不詳(人)、翁世瑋(木) 翁世瑋 4 108年10月5日 108年10月7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樹瘤)70公斤 不詳 54,704元 不詳(人、木) 翁世瑋 5 108 年10月15日108 年10月17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樹瘤) 50公斤 翁世瑋 39,074元 許忠義(人)、翁世瑋(木) 翁世瑋 6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9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樹瘤)25公斤 許忠義 19,537元 馬春榮(人、木)、翁世瑋(木) 翁世瑋 7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2日 明池 張振浩、王亞倫、江平(另案) 臺灣扁柏 25公斤 不知情司機、不詳 19,537元 翁世瑋(人、木) 翁世瑋 8 108年11月23日 108年11月24日 嘎拉賀 張振浩、江平 臺灣扁柏 25公斤 不詳 翁世瑋(人、木) 19,537元 翁世瑋 9 108年11月26日 明池 張振浩、江平 臺灣扁柏 25公斤 翁世瑋 19,537元 馬春榮(人、木) 翁世瑋 10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8日 明池 張振浩、江平 臺灣扁柏 25公斤 不詳(翁原安排馬載人上山,因車故障馬未載人上山) 19,537元 馬春榮(人、木) 翁世瑋 11 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8日 雪霧鬧 張振浩、江平 臺灣扁柏 25公斤 許忠義 19,537元 翁世瑋(人、木) 翁世瑋 12 108年12月10日 嘎拉賀 張振浩、江平 臺灣扁柏 25公斤 不詳 翁世瑋(人、木) 19,537元 翁世瑋 13 108年12月16日 大溪事業區第46林班地;第2736號涵養水源保安林 張振浩、不詳 臺灣扁柏(樹瘤)54公斤 不詳 翁世瑋(人、木) 42,200元 下山途中被查獲,已由羅東林區管理處具領保管 14 108年12月22日 108年12月23日 雪霧鬧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肖楠(黑料)40公斤 許忠義 80,000元 翁世瑋(人、木) 翁世瑋 15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3日 雪霧鬧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肖楠(黑料)25公斤 馬春榮 50,000元 馬春榮(人、木) 不詳 16 109年1月4日 109年1月6日 雪霧鬧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肖楠 25公斤 許忠義 50,000元 許忠義(人、木) 王亞倫 17 109年1月6日 109年1月7日 雪霧鬧 張振浩、馬春榮 臺灣肖楠(黑料)30公斤 馬春榮 60,000元 馬春榮(人、木) 王亞倫 18 109年1月14日 雪霧鬧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肖楠(黑料)70公斤 許忠義 140,000 元 許忠義(人、木) 王亞倫、張振浩 19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6日 雪霧鬧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肖楠(黑料) 40公斤 不詳 80,000元 不詳(人、木) 王亞倫 20 109年1月24日 109年1月26日 雪霧鬧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肖楠 25公斤 不詳 50,000元 不詳(人、木) 王亞倫、張振浩 21 109年1月28日 109年1月31日 嘎拉賀 張振浩、王亞倫 臺灣扁柏(捲絲)25公斤 不詳 19,537元 不詳(人、木) 王亞倫、張振浩 22 109年2月7日 雪霧鬧 張振浩、馬春榮 臺灣肖楠 25公斤 馬春榮 50,000元 馬春榮(人、木) 張振浩、馬春榮 23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11日 大溪事業區第27林班地 王亞倫、張振浩 臺灣肖楠 37公斤 黃政宏 74,000元 張振浩(人、木) 下山途中被查獲扣案,已由新竹林區管理處具領保管 24 109年2月23日 大溪事業區第45林班地;第1216號涵養水源保安林 不詳 臺灣肖楠(角材、樹瘤) 78.02公斤 不詳 155,980元 馬春榮(人、木) 下山途中被查獲扣案,已由羅東林區管理處具領保管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負擔方式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連帶負擔 20/1000 2 王亞倫 馬春榮 翁世瑋 連帶負擔 40/1000 3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連帶負擔 39/1000 4 王亞倫 翁世瑋 連帶負擔 45/1000 5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連帶負擔 33/1000 6 王亞倫 許忠義 馬春榮 翁世瑋 連帶負擔 16/1000 7 王亞倫 翁世瑋 連帶負擔 16/1000 8 翁世瑋 單獨負擔 16/1000 9 馬春榮 翁世瑋 連帶負擔 16/1000 10 馬春榮 翁世瑋 連帶負擔 16/1000 11 許忠義 翁世瑋 連帶負擔 16/1000 12 翁世瑋 單獨負擔 16/1000 13 翁世瑋 單獨負擔 35/1000 14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連帶負擔 67/1000 15 王亞倫 馬春榮 連帶負擔 42/1000 16 王亞倫 許忠義 連帶負擔 42/1000 17 王亞倫 馬春榮 連帶負擔 50/1000 18 王亞倫 許忠義 連帶負擔 116/1000 19 王亞倫 單獨負擔 67/1000 20 王亞倫 單獨負擔 42/1000 21 王亞倫 單獨負擔 16/1000 22 馬春榮 單獨負擔 42/1000 23 王亞倫 黃政宏 連帶負擔 62/1000 24 馬春榮 單獨負擔 130/1000附表三:
編號 項目 被告 判准金額 原告擔保金額 被告擔保金額 1 主文第一項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24,226元 8,075元 24,226元 2 主文第二項 王亞倫 馬春榮 翁世瑋 48,452元 16,151元 48,452元 3 主文第三項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46,889元 15,630元 46,889元 4 主文第四項 王亞倫 翁世瑋 54,704元 18,235元 54,704元 5 主文第五項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39,074元 13,025元 39,074元 6 主文第六項 王亞倫 許忠義 馬春榮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7 主文第七項 王亞倫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8 主文第八項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9 主文第九項 馬春榮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10 主文第十項 馬春榮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11 主文第十一項 許忠義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12 主文第十二項 翁世瑋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13 主文第十三項 翁世瑋 42,200元 14,067元 42,200元 14 主文第十四項 王亞倫 許忠義 翁世瑋 80,000元 26,667元 80,000元 15 主文第十五項 王亞倫 馬春榮 50,000元 16,667元 50,000元 16 主文第十六項 王亞倫 許忠義 50,000元 16,667元 50,000元 17 主文第十七項 王亞倫 馬春榮 60,000元 20,000元 60,000元 18 主文第十八項 王亞倫 許忠義 140,000元 46,667元 140,000元 19 主文第十九項 王亞倫 80,000元 26,667元 80,000元 20 主文第二十項 王亞倫 50,000元 16,667元 50,000元 21 主文第二十一項 王亞倫 19,537元 6,512元 19,537元 22 主文第二十二項 馬春榮 50,000元 16,667元 50,000元 23 主文第二十三項 王亞倫 黃政宏 74,000元 24,667元 74,000元 24 主文第二十四項 馬春榮 155,980元 51,993元 155,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