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蘇旺仁即呂秋鑾之法定繼承人
蘇慈芬即呂秋鑾之法定繼承人蘇志恒即呂秋鑾之法定繼承人蘇國綱即呂秋鑾之法定繼承人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蕃西法定代理人 呂福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派下員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