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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志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上訴人其中請求之薪資差額110,936 元及資遣費29,535元,合計為140,471元部分,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50元〔計算式:8,100-(2,325×2/3)=6,5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等
裁判日期: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