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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專調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8號聲 請 人 劉憶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不能工作之薪資補償新臺幣(下同)39,920元、溢扣3,058 元及補提勞工退休金10,240元等,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39,920元請求補償薪資及10,25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原合計應徵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667 元(1,000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1,000 元-6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