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 告 楊光閃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5,151 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勞動事件法第11、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所明定。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而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此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 項第1 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 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 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合先敘明。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嗣以民事補正狀聲明請求:
1.恢復僱傭關係。2.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
㈡關於上開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於民國00年0 月出生
,而其於110 年9 月17日遭相對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8 年,揆諸首揭說明,應以5 年期間原告所得請求之給付計算系爭勞動契約關係之價額,準此計算結果應為1,440,000 元〔即原告每月底薪24,000元,5 年期間之合計:24,000元×12月×5 年=1,440,0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2,000元部分,應與前述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2,000 元(1,440,000 元+1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10,303元(15,454元×2/3 =10,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5,151元(15,454元-10,303元=5,1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