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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國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貿字第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SURFEIT HARVEST INVESTMENT HOLDING PTE.LTD.法定代理人 EZEKIEL PETER LATIMER上訴人 即原 告 黃振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就上訴人之訴全部駁回,故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雖可從第一審判決及上訴狀內容得知上訴聲明為何,惟為求明確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