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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國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游鵬吉

李美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游鵬吉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09,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0元;上訴人李美蘭之上訴利益為2,456,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