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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何建民

何建華

何蘭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吉玉、何建中等2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5,000 元,各上訴人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279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