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芳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燕、范恩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7,000元(如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價額:新台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三分之一 848,300元(49,900元×51÷3=848,3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三分之一 108,700元(326,100÷3=108,700) 合計 9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