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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原 告 林國華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被 告 林國勝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林國華提起訴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450元,原告業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查詢本院收費處簡答表1紙附卷可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