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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救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劉芷毓

劉安訓潘家均兼 共 同法 定代 理 人 潘木桂共 同代 理 人 宋英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潘佩雲相 對 人 劉有生上列當事人之給付扶養費案件(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552 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552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給付扶養費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