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廖立偉法定代理人 廖淑冠相 對 人 姚佩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110 年親字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其家境困頓,資力欠豐,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上載「全戶人口數5 人,可扣除人口數3 人,應計算人口數2 人,全戶可處分收入0 元,收入上限45844 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 元,資產上限50萬元,同住親屬年紀尚幼,審查委員認定資力符合標準,免補清單。數額雖無法確定,但認定資力符合標準之理由:」等語(:之後無其他文字,本裁定全文照引),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