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蔡佩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周㨗葳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被繼承人周㨗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