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相 對 人 辛慶國即辛秀玲繼承人
辛美臻即辛秀玲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辛秀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辛秀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辛秀玲(民國109 年6 月22日歿)之債權人,執有債權證明文件(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4212號債權憑證),惟辛秀玲已死亡,經查詢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並無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頁面列印等為佐,堪信為真實。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