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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林郁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施尾等人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