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林郁倫相 對 人 林施尾
林志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平(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市○○區○○街000○0號4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林平於110年6月25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林平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票影本2張為證。並經本庭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林施尾、林志明之戶籍謄本附卷可佐;復查本院並無林平之繼承人聲明抛棄繼承、亦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2份附卷可憑。經核聲請人聲請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