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代 理 人 吳瑞盈相 對 人 高玲珠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高健修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高健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健修之債權人,因高健修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3026 號債權憑證、高健修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