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謝金櫻相 對 人 陳冠程(即陳鴻銘之繼承人)
陳俞靜(即陳鴻銘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鴻銘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鴻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鴻銘之前配偶,亦係陳鴻銘之債權人,茲因聲請人前曾幫陳鴻銘償還卡債、信貸、借款投資、稅金等款項,共新臺幣650 萬元,此有離婚協議書附卷可稽,又陳鴻銘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冠程、陳俞靜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陳鴻銘之除戶謄本、離婚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