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抗 告 人 黃良雄上列抗告人聲請廻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

二、抗告人前聲請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22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然本院未以合議裁定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猶執陳詞,惟本院110年12月14日裁定既有上開瑕疵,無可維持,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以符法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聲請?避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