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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張正龍相 對 人 江李碧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玉仁(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玉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玉仁之債權人,因李玉仁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李玉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22754 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

又李玉仁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李曾麗玉、子女李品瑲、李冠鋐及簡李惠甄、孫子即簡李惠甄之子女李碩恩及李瑀芯,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李榮幸、李翁苗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手足李玉堂、李碧玉、陳李碧蘭均已拋棄繼承,李玉生及李夢皆已死亡,僅相對人未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908 號卷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報李玉仁之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