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93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關於請求改定未成年監護人等事件,前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93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因逾期提起抗告遭本院於113年5月10日以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對此不服復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