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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調裁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聲 請 人 游逸瑋相 對 人 簡有義

簡莞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簡有福(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民國110 年1 月22日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住桃園市○○區○○街○ 號1 樓)應認領聲請人游逸瑋(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認領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對於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有福之親生子女之事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認領之訴,有民法第1067條第2 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民法第1067條、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游玲瑜與被繼承人簡有福交往時懷有聲請人,原計畫結婚,簡有福亦曾前往游玲瑜家中提親,惟嗣後因故未結婚,此可由簡有福於民國75年6 月11日寫給游玲瑜信中提及「畢竟夫妻一場」、「你生育小孩時我竟不在場,陪妳一起度過難熬的日子」,另有於75年12月25日寫給游玲瑜表達情意之卡片可證雙方確有交往,嗣因種種事件未結婚,游玲瑜遂自行生下聲請人。再者,聲請人出生後簡有福曾經以存證信函表示欲爭取撫養權,簡有福亦曾於聲請人就學時至學校探望過伊,更將伊填載為其投保人壽保險之身故受益人;簡有福過世後,其告別式除家人外並無其他人參加,然聲請人偕配偶與游玲瑜均有參加,亦有照片為證,復於110 年2 月27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餐敘時,提及遺產分配事宜,相對人曾表示簡有福生前希望聲請人能認組歸宗,且說過欲將遺產分給兩造,有對話內容錄音光碟為憑。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經親緣關係鑑定結果,其伯姪、姑姪關係確定率分別為99.998% 、99.988% ,有三軍總醫院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可稽。因簡有福已於110 年1 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簡有福之繼承人,乃依上開規定向相對人請求認領等情,業據其提出簡有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75年6 月11日書信、卡片、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照片1 幀、110 年2 月27日錄音光碟、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親緣關係鑑定報告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經DNA 親緣鑑定結果,其結論略以:簡莞爾與游逸瑋之姑姪指數、簡有義與游逸瑋之伯姪指數、游逸瑋同時是簡莞爾與簡有義之姪女的親緣指數換算出親緣關係確定率分別為99.988% 、99.998% 、99.997% ,實務上證明:簡莞爾與游逸瑋具有姑姑與姪女之親緣關係;簡有義與游逸瑋具有伯父與姪女之親緣關係,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親緣關係鑑定報告等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簡有福既有血緣關係,且聲請人出生時,聲請人生母與被繼承人無任何婚姻關係,為非婚生子女,聲請人提起本件認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裁判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