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原 告 袁嘉俽被 告 羅碧雪
陳國汶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訊問期日當庭諭知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109 年12月21日訊問筆錄、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22頁)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