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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財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雅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介民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其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56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而就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5,965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裁判日期: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