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 告 林子勛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惠間請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6,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543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