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余姝漫(原名余芳)代 理 人 葉佳欣相 對 人 蔡文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2020)陝0112民初字第2032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結婚並於同年
8 月11日向該管戶政機關登記,嗣經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6 月5 日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同年11月
5 日確定在案,該判決並經同市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110 核字第017504、0175
01、017502號),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據其提出上開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海基會上開證明書、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公證處(2020)西蓮證字第131136、13134 、13135 號公證書、委託書等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上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理由略以: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均堅持離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孩子近年來一直隨同原告居住,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故從有利於孩子成長角度出發,本院確認孩子由原告扶養。因被告未舉證證明其收入情況,故參照本地實際生活水平及孩子實際需要等,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每月向孩子支付扶養費(人民幣)1500元為宜。判決主文如附件所示。本院斟酌該離婚裁判,核與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精神相符,親權及扶養費裁判亦符合民法第1055條及子女最佳利益,且均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應准予認可。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