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謝志宏相 對 人 林雅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閩0181民初5382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 年3 月19日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21年7 月12日確定在案,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書、離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之內容係略以:「原告林雅英與被告謝志宏草率登記結婚,其婚姻基礎差,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已失去聯繫,其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現原告請求離婚,予以准許。」等語,及兩造婚姻關係因該確定判決於西元2021年7 月12日起終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而按上開理由,已足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則其判決自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