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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99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甲○○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確認離婚無效離婚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