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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65號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110年度婚字第56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離婚訴訟部分)、24,814元(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合計訴訟標的金額1,562,633元),合計為2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