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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本院110 年度婚字第6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7條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離婚訴訟部分)、抗告費用1,000 元(非訟事件為抗告性質),合計為5,50

0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