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74號原 告 廣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惠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志揚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簽訂工程採購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由伊承攬「蘆竹區山鼻市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且伊已依約交付新臺幣(下同)4,552,590 元之履約保證金(下稱系爭履約保證金)予被告。詎被告於系爭工程開標前並未取得建築執照,遲至110 年
5 月10日始開會決定系爭工程開工日期訂於110 年5 月28日,伊因系爭工程無故延宕數月,損失慘重,伊乃於110 年5月27日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
又系爭契約既已經伊合法終止,被告即應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爰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2 款約定及民法第179 條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52,5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依系爭契約第9 條第4 項約定,原告應於系爭工程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伊核定。然原告於110 年5月12日尚在提送第四版施工計畫書,則系爭工程至少於11
0 年5 月12日前,仍屬「無開工可能之狀態」,而非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所稱之情形,故原告主張本件有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之適用,顯無理由。
(二)又系爭工程於決標後,雖曾有於109 年12月31日簽定第一版契約,惟兩造就合約內容仍有執行疑義,經多次協商後始確認完畢,並合意於110 年2 月2 日重新簽訂系爭契約,則系爭契約之履約時程自應由契約更新日即110 年2 月
2 日起算,並未符合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4 個月無法開工」之要件。況縱認系爭契約於109 年12月31日即開始執行,惟兩造於110 年2 月2 日第一次開會時,已當場確認預定開工日為110 年5 月1 日,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難認有理。
(三)再者,就系爭工程,伊均有就預定期程,進行協調作業,應無延誤之情形,且系爭工程如有未如期開工之情形,原告亦應依民法第507 條之規定,先予以催告,定相當期間命伊開工,原告既未有就開工期限催告,自無主張終止系爭契約之餘地。
(四)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無理由,其請求伊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系爭工程經原告於109 年12月29日得標,兩造並於10
9 年12月31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原告於系爭工程投標時即109 年12月29日交付240 萬元之押標金,並於得標後之110 年1 月6 日再補繳2,152,590 元,總計已繳納4,552,590 元之履約保證金等情,有系爭契約、採購標單、支票、繳款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5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其形式上真正,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有無理由?
1、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約定:「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見本院卷第32頁)。是以,倘被告通知原告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係可歸責於被告,或因可歸責於被告之情形無法開工,原告得通知被告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向被告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2、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1.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30日內竣工。」由上開約定可知,系爭工程之開工日期係由被告所決定,並自開工之日起算系爭工程之工期。
3、經查,被告於原告得標系爭工程後,曾於110 年2 月2 日召開系爭工程施工前協調會,該次會議就系爭工程辦理期程討論如附表所示,有前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 至113 頁)。嗣被告於同年3 月31日再召開系爭工程第二次施工前協調會,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5 頁至第119 頁)。觀諸上開2 次會議記錄,可知原告均有派員參加,而原告身為承攬人,並未於前開2次會議中,對開工日期有所爭執,甚而於同年4 月8 日、同年4 月29日、同年5 月10日派員參加被告分別就系爭工程召開之「現有建物拆除會勘」、「拆除清點會勘暨施工說明會」、「建築執照申請作業審查結果會議」(見本院卷第121 至133 頁),且於上開歷次會議中,亦未見原告請求被告儘速開工;又系爭工程之開工日期,於110 年5月10日「建築執照申請作業審查結果會議」決議訂於110年5 月28日,該次原告亦有派員出席,有110 年5 月10日被告會議(勘)紀錄及簽到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1 至133 頁),原告如對開工日期有疑義,何以未於歷次會議中提出日期「提前」、「儘速」之要求,或於原告主張之4 個月期限前,於兩造往來之函件中指明開工日期已屆系爭契約原約定,甚至原告更於110 年5 月24日函請被告考量於疫情趨緩後另訂開工日等語,有原告所提出之廣溱山字第0000000-00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
3 頁),顯見兩造對於另行訂定之開工日期縱使超過系爭契約第20條第11項第3 款所計算之期間,亦不違反其本意,非屬無據,自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而有系爭契約第20條第11項第3 款之情事。
4、況查,兩造依系爭契約第9 條第4 項第1 款約定:「廠商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定。未經機關核定前,機關得暫緩估驗。機關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廠商作必要之修正」(見本院卷第19頁),足認原告於系爭工程開工前,即應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送請被告核定。然查,觀諸原告於110 年5 月12日以廣溱山字第0000000-00號函提送第四版施工計畫書備查,有上開函文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5 頁),是被告辯稱系爭工程於110 年5 月12日前,因原告之施工計畫書尚未經伊核定,故處於無開工可能狀態等語,尚非無據。
5、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3 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為無理由。是原告自未合法終止系爭契約,洵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有無理由?
1、系爭契約第14條第2 款約定:「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 個月)者,履約保證金應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而暫停履約,其需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見本院卷第25頁),是以,須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原告始得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查,原告既未合法終止系爭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2 款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洵屬無據。
2、再按所謂不當得利,係以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者,為其成立要件。倘當事人之受利益,有其法律上之原因,即不生不當得利問題。次按就因自己行為而為給付後,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該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又主張權利之原告若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縱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承前所述,原告既未合法終止系爭契約,被告基於系爭契約受領原告給付之系爭履約保證金,為有法律上原因,則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履約保證金,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2 款約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4,552,590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幸子附表┌─┬──────────────┬────────┬───────┬───┐│項│ 辦理事項 │預估辦理日期 │預估完成日期 │ 備註 ││次│ │ │ │ │├─┼──────────────┼────────┼───────┼───┤│1 │建照執照申請 │110年3月1日 │110年4月30日 │ │├─┼──────────────┼────────┼───────┼───┤│2 │五大管線審查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31日 │ │├─┼──────────────┼────────┼───────┼───┤│3 │提送監造計畫 │110年3月10日 │ │ │├─┼──────────────┼────────┼───────┼───┤│4 │施工廠商提送施工計畫 │110年4月1日 │ │ │├─┼──────────────┼────────┼───────┼───┤│5 │主辦機關開工日(契約開工日)│110年5月1日 │ │ │├─┼──────────────┼────────┼───────┼───┤│6 │主管機關開工日(建管開工日)│110年6月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