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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翔詞(原名:張泉立)相 對 人即 原 告 劉宇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被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於110年12月20日聲請補充判決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依據前案判決即本院105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108年度建字第10號判決內容以觀,相對人是否有二次施工、是否有第7期工程款項、相對人確實有竄改契約行為、相對人誣指聲請人將混凝土強度由3000磅擅改為3500磅等行為皆由前案判決中載明,可知相對人係善於說謊之人,然本件判決並未就前開事實為認定而為判決,自有脫漏,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於110年12月30日宣判,被告於110年12月20日即預先聲請補充判決,且其所陳亦均非本件訴訟標的及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故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