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3號上 訴 人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被 上訴人 鄭宇能即鄭宇能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萬7,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