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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拍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5號聲 請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相 對 人 黃雯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前開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電動車輛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委請聲請人維修,此有雙方簽屬之派工單可稽。嗣聲請人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將系爭車輛維修完畢,維修費用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元,並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並支付上開維修費用,詎遭相對人置之不理而拖欠不付。聲請人已於110 年1 月20日依據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命相對人於文到30日內清償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元,並聲明逾期未受償將依法拍賣所留置之系爭車輛以取償等語,經相對人於109 年1 月21日收受,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兩造簽署之派工單、結帳試算單、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