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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崇仁代 理 人 李恆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李林樹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李林樹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李林樹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李林樹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第4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20條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桃園市李林樹社會福利基金會第4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桃園市政府110 年1 月15日府社團字第1100010922號函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 、5、6 、8 、9 、10、12、13、16、19、20條所示內容,係就社團基金捐贈方式、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召開會議程序及財產之管理等相關事宜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 、11、14、15、17、18條部分,修正後捐助章程第11條僅係移植原章程第12條內容,其修正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至捐助章程第7 、14、15、17、18條則無修正。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四條 │本會係由李崇仁先生發起創設,由│本會係由李崇仁先生發起創設,由││ │李崇仁先生個人名義捐助現金新台│李崇仁先生個人名義捐助現金新台││ │幣伍佰萬元整。 │幣伍佰萬元整。 ││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 ││ │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 │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 │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 │舉之,並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 │社會福利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名連記法票選之。董事相互間有配││ │但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 │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 │。 │ ││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 │ ││ │逾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 │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 │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內,改│ ││ │選下屆董事會。 │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召集│本會之董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會議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由捐助人指派之代表擔任。 ││ │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 ││ │議辦理之。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 ││ │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 │可,自行召集之。 │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 │ 。 │名或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擇一人辦理之。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 ││ │ 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 或決議。 │ │├──────┼───────────────┼───────────────┤│第十條 │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董事會之職權: ││ │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 推選及解職。 ││ │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餘絀。 │ ││ │四、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 ││ │ 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 ││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 ││ │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 ││ │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 │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 │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 │ │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 │ │上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 │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 │ │ 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四、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 │ │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 │ │關。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董│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 │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 ││ │,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 ││ │親自出席。 │ ││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 ││ │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總幹事)一人,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 │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 │,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 │務需要置事務員,由執行長( 總幹│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事) 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 ││ │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或│ ││ │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 ││ │在此限。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 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 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第十四條 │本市財團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章程│本市財團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章程││ │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 │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市財團法人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本市財團法人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 │,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 │務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務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 │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 │目的業務之支出。 │目的業務之支出。 ││ │本市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本市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 │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 │證人。 │證人。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 │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本會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但││ │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平時或採現金收付原則為會計記錄││ │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惟月結時於月底、年結於年底辦││ │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理年終結算時,應查明應收應付為││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得│權責發生之紀錄。並設置必要之會││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 │ │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 │ │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七條 │本會祗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會祗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 │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 │事業以外之用途。 │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十八條 │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 │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 │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 │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查。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 │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 │ │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算,│本會於每年五月配合稅捐機關完成││ │造具下列書表,提經董事會審定通│稅務申報後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 │過後,連同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表,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連同││ │備查。 │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一、年度工作執行報告書。 │一、本年度工作執行報告書。 ││ │二、決算書。 │二、年度決算書。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表。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四、收支餘絀表。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五、淨值變動表。 ││ │六、財產目錄。 │六、現金流量表。 ││ │七、具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七、功能別費用表。 ││ │ 查核或 │八、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財務報告書。 │九、基金收支表。 ││ │ │十、財產目錄。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