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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謝乾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於民國10

9 年5 月9 日第8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第8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資料、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6 月2 日桃社障字第1090045298號函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內容,係就社團基金捐贈方式、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召開會議程序及財產之管理等相關事宜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光彧附表:

┌─────┬───────────────┬───────────────┐│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 │庭芳啟智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訂名為財││ │ │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 │ │(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本院由謝乾芳、葉時榮二人共同發│本院設於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一四││ │起創辦,並捐助新台幣壹佰萬元正│鄰南興路一段九十三號。 ││ │。(各伍拾萬元正) │ │├─────┼───────────────┼───────────────┤│第三條 │本院配合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工作及│本院由謝乾芳、葉時榮二人,捐助││ │收容中度以上智能不足者及多重障│共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設立基金,詳││ │礙者施予教育、訓練、養護、復健│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 │、開發其潛存能力,促進其身心健│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 │康發展,培養適應社會生活能力,│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 │期能回歸社會過正常化生活為目的│ ││ │。 │ │├─────┼───────────────┼───────────────┤│第四條 │本院設立於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一│本院以身心障礙福利及救濟事業為││ │四鄰南興路一段九十三號( 電話:│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 │0000000)。 │一、十五歲以上中度以上智能障礙││ │ │ 、多重障礙者養護、復健及訓││ │ │ 練服務。 ││ │ │二、身心障礙福利諮詢服務、親職││ │ │ 教育活動服務。 │├─────┼───────────────┼───────────────┤│第五條 │本院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參照│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 │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有關│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 │本章程第三條之社會福利事業為業│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 │務。 │事會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 │ │人士,經當屆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本院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 │ │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首屆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院││ │事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會福利事業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當然解任: ││ │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得超過三分之一。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 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 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 │ │院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 │ │情事者,由本院通知主管機關,或││ │ │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 本院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聘社會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 │ 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事業人士, │ 用。 ││ │ 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如有任期內因故缺席時,由董事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會遴聘適當人選補實之,惟其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第八條 │本院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本院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任期為│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院。董││ │三年,連選得連任。 │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 │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 │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 │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 │ │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 │ │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 │ │事代理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 │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 │ │總人數二分之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 │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 │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 │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 │ │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 │ │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本院董事會職掌如左: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1.院長之遴選及考核。 │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2.院務計畫之審核。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3.經費之籌劃。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4.預決算之審議核定。 │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5.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稽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監督。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6.人事組織、任免之審核及決定。│二、基金之動用。 ││ │7.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8.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 │ │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 │ │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第十條 │本院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本院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 │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董事二分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 │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 │ │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 │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 │ │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 │ │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院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本院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 │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 │項與董事長本身有關須迴避時,由│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院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院││ │ │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 │ │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 │ │列方式為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 │ 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 │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 │ │ 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 │ │ 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 │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 │ │ 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 │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 │ │ 五。 │├─────┼───────────────┼───────────────┤│第十二條 │ 本院董事會議須董事過半數之出 │本院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 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 │ 同意始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 │,歸屬於本院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 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 │方自治團體。 ││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 │ ││ │ 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第十三條 │本院為謀院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 │知能或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會議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辦理。 │├─────┼───────────────┼───────────────┤│第十四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遴選提經│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 │核備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連任之。 │ │├─────┼───────────────┼───────────────┤│第十五條 │本院院長依據董事會之決議所賦與│(無) ││ │之職權綜理院務,其職如左: │ ││ │1.管理本院一切事務。 │ ││ │2.本院財產之保管。 │ ││ │3.按實際需要遴聘本院所需人員。│ ││ │4.列席董事會。 │ │├─────┼───────────────┼───────────────┤│第十六條 │本院得置秘書一人襄助院長處理日│(無) ││ │常業務,由院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 ││ │後聘任之。 │ │├─────┼───────────────┼───────────────┤│第十七條 │本院設下列各組並各置組長一人分│(無) ││ │別掌理各該組業務。 │ ││ │1.教保組。 │ ││ │2.行政組。 │ ││ │3.社工組。 │ ││ │4.總務組。 │ ││ │5.衛生保健組。 │ │├─────┼───────────────┼───────────────┤│第十八條 │主管人員之任免由院長提報董事會│(無) ││ │核備,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 ││ │另訂之。 │ │├─────┼───────────────┼───────────────┤│第十九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無) ││ │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 ││ │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 ││ │過失犯不在此限。 │ │├─────┼───────────────┼───────────────┤│第二十條 │本院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無) ││ │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 ││ │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 ││ │營利團體機構。 │ │├─────┼───────────────┼───────────────┤│第二十一條│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分機構及各部│(無) ││ │門研究發展委員會,以期發展院務│ ││ │。 │ │├─────┼───────────────┼───────────────┤│第二十二條│本院經費由基金孳息、業務收入、│(無) ││ │政府獎助、董事捐助、社會人士捐│ ││ │助及其他收入撥充之。 │ │├─────┼───────────────┼───────────────┤│第二十三條│本院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無) ││ │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 ││ │止。 │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其他有│(無) ││ │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無) ││ │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 │修改時亦同。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