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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謝秀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條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並刪除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7條關於監察人之規定。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茲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條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及刪除監察人之相關條文(原條文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7條)所示,業據提出第4 屆第10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暨其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桃園市政府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原捐助章程修訂沿革、第3 條、第4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附註說明部分,僅係變更主事務所地址、因應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條次變更或文字修正等,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

┌───┬────────────┬────────────┬──────────┐│目的 │變更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章程條│中華民國93年3 月7 日訂定│中華民國93年3 月7 日訂定│新增沿革 ││訂沿革│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3日修│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3日修│ ││ │正第三條第三款 │正第三條第三款 │ ││ │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8日修│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8日修│ ││ │正章程名稱、第一條、第二│正章程名稱、第一條、第二│ ││ │條及第四條 │條及第四條 │ ││ │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0日修│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0日修│ ││ │正第三條第二款 │正第三條第二款 │ ││ │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6日修│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6日修│ ││ │正全文 │正全文 │ ││ │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8日廢│ │ ││ │除監察人設置 │ │ │├───┼────────────┼────────────┼──────────┤│設立目│第二條 │第二條 │依財團法人桃園市社會││的及業│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福利基金會工作手冊之││務範疇│業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業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捐助章程範修正,第二││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養│一、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養│項: ││ │ 護服務及其家庭社區化│ 護服務及其家庭社區化│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 │ 服務事業。 │ 服務事業。 │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 │二、辦理老人福利養護、長│二、辦理老人福利養護、長│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 │ 期照護及長期照顧服務│ 期照護及長期照顧服務│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 │ 。 │ 。 │七十,修正為百分之六││ │三、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事│三、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事│十。 ││ │ 業服務。 │ 業服務。 │ ││ │四、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四、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 ││ │ 營職業重建相關機構。│ 營職業重建相關機構。│ ││ │五、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五、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 ││ │ 營社會福利機構。 │ 營社會福利機構。 │ ││ │六、協助社會福利團體或機│六、協助社會福利團體或機│ ││ │ 構進行相關服務工作。│ 構進行相關服務工作。│ ││ │七、辦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七、辦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 ││ │ 培訓。 │ 培訓。 │ ││ │八、從事社會福利相關之研│八、從事社會福利相關之研│ ││ │ 究。 │ 究。 │ ││ │九、出版及發行社會福利相│九、出版及發行社會福利相│ ││ │ 關之書籍及宣傳品。 │ 關之書籍及宣傳品。 │ ││ │十、在為身心障礙者之利益│十、在為身心障礙者之利益│ ││ │ 所簽訂之信託契約中,│ 所簽訂之信託契約中,│ ││ │ 擔任信託監察人。 │ 擔任信託監察人。 │ ││ │十一、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十一、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 ││ │ 理事項。 │ 理事項。 │ ││ │十二、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十二、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 ││ │ 善事項。 │ 善事項。 │ ││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 │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 ││ │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 ││ │之百分之六十。 │之百分之七十。 │ │├───┼────────────┼────────────┼──────────┤│法人事│第三條 │第三條 │修正地名,仁慈街更名││務所在│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中│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路。 ││○ ○○區○○路○○○ 號,並得○○○區○○街○○○ 號,並得視│ ││ │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 │後,設立分事務所。 │後,設立分事務所。 │ │├───┼────────────┼────────────┼──────────┤│捐助財│第四條 │第四條 │一、因應103 年12月25││產種類│本會係胡得鏘先生發起創 │本會係胡得鏘先生發起創 │ 日配合桃園縣升格││及總額│設,由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設,由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 為直轄市「桃園市││ │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103 │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附該│ 」,財團法人桃園││ │年12月25日配合桃園縣升格│中心會議紀錄)及謝秀琴女│ 縣私立真善美啟能││ │為直轄市「桃園市」,名稱│士共同捐助成立。 │ 發展中心名稱修改││ │修改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 為財團法人桃園市││ │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附│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現金新臺│ 私立真善美啟能發││ │該中心會議紀錄)及謝秀琴│幣伍佰萬元整。 │ 展中心。 ││ │女士共同捐助成立。 │謝秀琴女士捐助座落於中壢│二、修正地名,仁慈街││ │財團法人桃園市○○○○○○區○○街○○○ 號房屋及土地│ 更名為仁慈路。 ││ │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現金新臺│,公告現值新台幣伍拾伍萬│ ││ │幣伍佰萬元整。 │玖仟伍佰參拾元整。 │ ││ │謝秀琴女士捐助座落於中壢│本會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 ○○ ○區○○路○○○ 號房屋及土地│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 ││ │,公告現值新台幣伍拾伍萬│體之捐贈。 │ ││ │玖仟伍佰參拾元整。 │ │ ││ │本會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 │ ││ │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 │ ││ │體之捐贈。 │ │ │├───┼────────────┼────────────┼──────────┤│監察人│ │第八條 │衡卓本會現行內稽內控││名額、│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制度已漸行完備,廢除││資格、│ │年,由董事會選聘之,為無│監察人之設置,本條文││產生方│ │給職。 │刪除。 ││式及任│ │本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 ││期 │ │監察人互選之。 │ ││ │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 ││ │ │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 ││ │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 │並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 ││ │ │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 ││ │ │記。 │ ││ │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 ││ │ │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 ││ │ │內親屬關係。 │ ││ │ │外國人擔任監察人者,其人│ ││ │ │數不得逾監察人總名額三分│ ││ │ │之一。 │ ││ │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 │ │由董事長提西,經董事會補│ ││ │ │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 │ │屆滿為止。 │ │├───┼────────────┼────────────┼──────────┤│監察人│ │第九條 │配合廢除監察人,本條││職權 │ │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文刪除。 ││ │ │察權:其職權如下: │ ││ │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 ││ │ │ 狀況。 │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 ││ │ │ 財產資料,並得請求董│ ││ │ │ 事會提出報告。 │ ││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及本│ ││ │ │ 章程執行事務。 │ │├───┼────────────┼────────────┼──────────┤│董事、│第八條 │第十條 │一、條次變更。 ││監察人│本會之董事,應有二分之一│本會之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二、配合廢除監察人,││產生方│以上,由捐助人--財團法人│二分之一以上,由捐助人--│ 刪除「及監察人」││式 │桃園市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真善美│ 四字。 ││ │中心指派之代表擔任。 │啟能發展中心(103 年12月│三、現行條文第四條已││ │ │25日配合桃園縣升格為直轄│ 敘明真善美中心更││ │ │市「桃園市」,名稱修改為│ 名原 ││ │ │財團法人桃園市立私立真善│因,此條文刪除原因,││ │ │美啟能發展中心)指派之代│ 不再重覆敘明。 ││ │ │表擔任。 │ │├───┼────────────┼────────────┼──────────┤│董事會│第九條 │第十一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議召集│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程序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 ││ │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 ││ │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 ││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 │推一人代理之。 │推一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六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六個│ ││ │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由│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由│ ││ │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 ││ │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 ││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 │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代理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 ││ │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 │一。 │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 ││ │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 ││ │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 ││ │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 ││ │集之。 │集之。 │ │├───┼────────────┼────────────┼──────────┤│董事會│第十條 │第十二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決議方│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 ││法 │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 │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 │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 ││ │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 │許可後行之: │許可後行之: │ ││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 ││ │二、基金之動用。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 ││ │ 擔。 │ 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本會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六、本會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 │ 。 │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 │ 事項。 │ 事項。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 ││ │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辦理。 │辦理。 │ ││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 ││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 ││ │以臨時動議提出。 │以臨時動議提出。 │ │├───┼────────────┼────────────┼──────────┤│執行長│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產生方│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 ││式及職│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 ││責 │名,董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名,董事會通過聘任之,並│ ││ │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由│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由│ ││ │執行長提名,董事會通過聘│執行長提名,董事會通過聘│ ││ │任之。 │任之。 │ │├───┼────────────┼────────────┼──────────┤│會計年│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度說明│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修正。 ││ │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自每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 ││ │十一日止。 │一日止。 │ │├───┼────────────┼────────────┼──────────┤│會計制│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度說明│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 ││ │,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 ││ │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 ││ │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 ││ │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 ││ │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預、決│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算報備│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 ││事項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 ││ │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 ││ │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 ││ │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 │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 │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 ││ │估報告。 │估報告。 │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 ││ │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 ││ │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 ││ │備查。 │備查。 │ │├───┼────────────┼────────────┼──────────┤│捐助財│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一、條次變更。 ││產保管│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二、配合廢除監察人,││及運用│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 刪除「監察人」三││ │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 字。 ││ │所定之業務。 │所定之業務。 │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 ││ │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 ││ │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 ││ │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 ││ │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財產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 ││ │式為之: │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而各項│六、存放金融機構,而各項│ ││ │ 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 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 ││ │ 放金融機構。 │ 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七、購買公債、國庫券、中│ ││ │ 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 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 ││ │ 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 │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 ││ │ 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八、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 ││ │ 不動產。 │ 不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九、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 ││ │ 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 │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 ││ │ 益型之受益憑證。 │ 益型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十、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 ││ │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 ││ │ 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 。 │ │├───┼────────────┼────────────┼──────────┤│解散事│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宜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 ││ │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 ││ │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 ││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 │團體。 │團體。 │ │├───┼────────────┼────────────┼──────────┤│補充法│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規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 ││ │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 ││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施行程│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條次變更,內容不變。││序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 ││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 ││ │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 ││ │時,亦同。 │時,亦同。 │ │├───┼────────────┼────────────┼──────────┤│附註說│捐助章程附註說明: │捐助章程附註說明: │新增附註說明。 ││明 │一、本捐助章程於民國98年│一、本捐助章程於民國98年│ ││ │ 3月7日經財團法人桃園│ 3月7日經財團法人桃園│ ││ │ 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 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 ││ │ 中心第四屆第二次臨時│ 中心第四屆第二次臨時│ ││ │ 董事會議討論通過,經│ 董事會議討論通過,經│ ││ │ 報奉主管機關桃園縣政│ 報奉主管機關桃園縣政│ ││ │ 府以民國98年3 月24日│ 府以民國98年3 月24日│ ││ │ 府法規字第0000000000│ 府法規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核准,並完成法定│ 號函核准,並完成法定│ ││ │ 程序後施行。 │ 程序後施行。 │ ││ │二、民國100 年10月23日本│二、民國100 年10月23日本│ ││ │ 會第一屆第六次董事、│ 會第一屆第六次董事、│ ││ │ 監察人會議修正通過增│ 監察人會議修正通過增│ ││ │ 訂第三條第三款辦理兒│ 訂第三條第三款辦理兒│ ││ │ 童及少年福利事業服務│ 童及少年福利事業服務│ ││ │ 條文,原條文第三款以│ 條文,原條文第三款以│ ││ │ 後序號,依序改為第四│ 後序號,依序改為第四│ ││ │ 款至第十二款。 │ 款至第十二款。 │ ││ │三、民國104 年2 月28日本│三、民國104 年2 月28日本│ ││ │ 會第三屆第一次董事、│ 會第三屆第一次董事、│ ││ │ 監察人會議討論修正通│ 監察人會議討論修正通│ ││ │ 過修訂章程頭銜及第一│ 過修訂章程頭銜及第一│ ││ │ 、二、四條(自一○四│ 、二、四條(自一○四│ ││ │ 年0月000日生效)│ 年0月000日生效)│ ││ │ 。 │ 。 │ ││ │四、民國107 年2 月10日本│四、民國107 年2 月10日本│ ││ │ 會第3 屆第8 次董事、│ 會第3 屆第8 次董事、│ ││ │ 監察人會議通過第三條│ 監察人會議通過第三條│ ││ │ 第二款增訂辦理長期照│ 第二款增訂辦理長期照│ ││ │ 顧服務。 │ 顧服務。 │ ││ │五、民國109 年2 月16日本│五、民國109 年2 月16日本│ ││ │ 會第4 屆第6 次董事、│ 會第4 屆第6 次董事、│ ││ │ 監察人會議通過修正全│ 監察人會議通過修正全│ ││ │ 文。 │ 文。 │ ││ │六、民國110 年2 月28日本│ │ ││ │ 會第4 屆第10次董事、│ │ ││ │ 監察人會議通過修正第│ │ ││ │ 二條第二項社福支出比│ │ ││ │ 率及刪除原條文第八條│ │ ││ │ 、第九條(廢除監察人│ │ ││ │ 設置)。 │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