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莊德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3 、編號5 至6 、8 至13之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並刪除如附表編號7 「原條文」欄所示原本第七條規定。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下稱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下午6 時30分第16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 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據其提出前揭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第16董事會第7 次會議紀錄、內政部內授警大字第1100880005號函、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總說明、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草案對照表等件在卷可證,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至12條,係就財產處分之限制、董事會組織、董事會職權集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至12條如附表編號3 、5 至6 、8 至13「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刪除如附表編號7 「原條文」欄所示原本第7 條,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 條、第14條部分僅修正文字、第2 條則為修正業務項目、第4 條為修正事務所地址、第16條係修正捐助章程法源依據、第17條為修正捐助章程之施行程序,第13、15條則僅變更條號,內容並無變更,上開聲請變更部分均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編號│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1 │第一條 │第一條 ││ │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為「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本會) 。 │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 │ │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 │ 本會以促進警察學術交流,提│ 本會以促進警察學術交流,提││ │振警察學術研究為目的,依有關法│振警察學術研究為宗旨,獎助左列││2 │令規定, 辦理下列業務: │事項: ││ │一、有關警察學術性之著作與論文│一、有關警察學術性之著作與論文││ │ 之獎勵。 │ 之獎勵。 ││ │二、有關研究警察學術人員之進修│二、有關研究警察學術人員之進修││ │ 、互訪、考察暨參加或召開國│ 、互訪、考察暨參加或召開國││ │ 內或國際警察學術會議之獎勵│ 內或國際警察學術會議者。 ││ │ 。 │三、有關促進警察學術發展及提高││ │三、有關促進警察學術發展及提高│ 形象者。 ││ │ 形象之獎勵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 │四、有關改善警察學術研究環境及│ 公益性教育事務。 ││ │ 設施之補助。 │ ││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 ││ │ 公益性教育事務。 │ │├──┼───────────────┼───────────────┤│3 │第三條 │第三條 ││ │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壹仟萬│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萬││ │元整,由中央警察大學(原中央警│元整,由中央警官學校校友及各界││ │官學校)校友及各界贊助本會之團│贊助本會之團體和個人捐助,並得││ │體和個人捐助。 │繼續接受捐款。 ││ │ 本會之捐助財產保管及運用方│ ││ │法為定存於金融機構。基金孳息、│ ││ │捐贈及其他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 ││ │存放於金融機構,並運用於本章程│ ││ │第二條所訂業務項目開支。 │ ││ │ 本會得繼續接受團體或個人之│ ││ │捐贈。 │ │├──┼───────────────┼───────────────┤│4 │第四條 │第四條 ││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000 0000000000000○○ ○區○○里○○路○○○號中央警察│桃園縣○○鄉○○村○○路五十六││ │大學。 │號中央警察大學。 │├──┼───────────────┼───────────────┤│5 │第五條 │第五條 ││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 董事││ │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 ││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內部組織之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 ││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 之訂定。 ││ │ 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 │六、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十、合併之擬議。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 │├──┼───────────────┼───────────────┤│6 │第六條 │第六條 ││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廿一││ │人組成,並為單數。 │人組成,惟需為奇數。第一屆董事││ │ 本會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 │,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外│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其餘董事之選任,由董事會以普│。董事均無給職。 ││ │通決議行之: │ ││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 ││ │ 關業務人員。 │ ││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 ││ │ 專家、學者。 │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7 │ │第七條 ││ │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兩年,連選││ │ │得連任;董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 │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 │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 │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 │ │)下屆董事。新任董事,並按期辦││ │ │理交接。 │├──┼───────────────┼───────────────┤│8 │第七條 │ 第八條 ││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對外代表本會。 │ ││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為無給職│ ││ │,由董事長遴報董事會同意後聘任│ ││ │之,襄助董事長綜理會務,其下分│ ││ │設行政組、會計組及出納組,置執│ ││ │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至七人,由│ ││ │董事長遴報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 秘書長、執行秘書及幹事之任│ ││ │期,與該屆董事原任期相同。 │ │├──┼───────────────┼───────────────┤│ 9 │第八條 │ ││ │本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除其中│ ││ │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外,其餘由前│ ││ │一屆董事會推選,負責財務之稽核│ ││ │監督、會務執行成效之審核及其他│ ││ │有關重大業務事項之監察。 │ │├──┼───────────────┼───────────────┤│10 │第九條 │第七條 ││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三│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兩年,連選││ │年,均無給職,期滿得連任,連任│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 │之二。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 │出缺,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員補足原任期。 │聘)下屆董事。新任董事,並按期││ │ 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辦理交接。 ││ │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及│ ││ │監察人,按期辦理交接。 │ ││ │ 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 ││ │得低於三分之一。 │ │├──┼───────────────┼───────────────┤│11 │第十條 │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以充│ ││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 ││ │知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 │ ,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 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12 │第十一條 │第九條 ││ │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 │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 │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行召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為民法│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 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 定聲請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 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 ││ │二、基金之動用。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以基金填補短。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五、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呈││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報教育部。 ││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錄呈報主管機關。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 │;出席人員只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 ││ │三分之一為限。 │ │├──┼───────────────┼───────────────┤│13 │第十二條 │第十條 ││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本會以每年一月月一日至十二││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訂│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下列事項││ │定工作計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核報教育部備查: ││ │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 │機關辦理。 │ 算。 ││ │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將│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 │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 算。 ││ │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請主管機關辦理。 │ 。 │├──┼───────────────┼───────────────┤│14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 ││ │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 │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15 │ │第十二條 ││ │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 │捐助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非經董││ │ │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 │ │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人成立││ │ │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16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 │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17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18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於││ │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一日,如有未││ │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19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 │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後││ │完成法人登記後實施。 │實施。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