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孫文騏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 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因業務需求調整,為使組織架構完善,經第3 屆第2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0 年5 月28日召開第3 屆第2 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而聲請人則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據,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7 條,係就董事會組織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此變更復無意見,有桃園市政府110 年6 月24日府社團字第1100156205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
7 條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