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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何宗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所示,並刪除如附表「修正前條文」欄所示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規定。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者,須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要,始得准許。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凡此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經第8 屆第6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於民國109 年12月20日召開第

8 屆第6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部分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款等情,業據其提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第8 屆第6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董監事出席簽到名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應堪予以認定。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7 條、第9 條及第14條之修正內容,分別係將系爭法人之董監事選任方式,自「信徒大會」改由「董監事會無記名選舉產生」,並刪除董事會有關議決信徒加入及除名職權,及喪失信徒資格為董監事之解任原因,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其對此亦未表示不同意,有該局11

0 年10月25日桃民宗字第1100015918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

7 條、第9 條及第14條所載內容,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於捐助章程修正後已無信徒大會組織,附表「修正前條文」欄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20條、第21條、第24條及第25條有關信徒大會之規定,亦應准予刪除。

四、另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8 條及第11條之修正內容,雖係分別由修正前第12條及第15條所移列,惟未載明董事或監察人相互間,董事與監察人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或監察人名額3 分之1 ,與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點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不符,且修正後第8 條未明訂得票數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日後容生爭議,亦有上開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函文可參,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3 條僅係明定系爭法人設立之宗旨;第4 條係明定系爭法人設立之任務;第6 條係修正前第10條移列;第10條係修正前第14條移列並略做文字敘述之調整;第12條至第13條、第15條至第23條依序係修正前第16條至第17條、第19條、第22條至第23條、第26條至第31條移列,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首揭說明,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而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24條記載之日期顯有違誤,併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附表┌─────────────┬─────────────┬─────────────┐│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備註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法人之目的如下: │本法人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 ││㈠宣揚佛法教義、教化人心、│為目的之宗教團體。 │ ││ 改善社會風氣。 │宗旨如下:在憲法宗教自由平│ ││㈡致力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等保障下,護持僧團事務、宗│ ││㈢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教團體及寺廟建設,維護及寺│ ││ 義、增進社會福祉。 │院合法權益與相關法令研修,│ ││ │致力培育僧伽人才以弘揚教義│ ││ │,並團結全國佛教僧眾,發揚│ ││ │佛教慈悲濟世精神,推展慈悲│ ││ │公益文化事業,整合各項資源│ ││ │,建立相關統計資訊,進而提│ ││ │昇寺院經營管理效能,期能淨│ ││ │化心靈,建立祥和社會,致力│ ││ │國家長治久安之輔助。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之任務如左: │本法人之任務如下: │ ││㈠依禮佛及祈安大法會、以求│擁護基本國策、促進社會祥│ ││ 風調雨順、國泰民安事項。│ 和。 │ ││㈡創辦貧民醫療服務項目。 │團結佛教僧眾及弘揚教義、│ ││㈢興革禮佛事項。 │ 淨化人心。 │ ││㈣社會慈善福利與公益事項。│舉辦佛教僧伽傳戒事宜。 │ ││㈤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創辦貧民醫療、社會慈善福│ ││ 相關事項。 │ 利公益事項。 │ ││ │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 ││ │ 相關事項。 │ │├─────────────┼─────────────┼─────────────┤│第六條 │第六條 │修正後刪除 ││凡年滿18歲贊同本法人宗旨及│董事會為本法人之執行機構。│ ││任務者,得由信徒1 人之介紹│ │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董事會審│ │ ││核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報後│ │ ││、始得為本法人信徒。 │ │ │├─────────────┼─────────────┼─────────────┤│第七條 │第七條 │修正後刪除 ││信徒有選舉罷免董事、監事之│本法人置董事9 人、候補董事│ ││權利。 │2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 人│ ││ │,由上屆董監事會提名,經董│ ││ │監事會無記名選舉產生之。 │ │├─────────────┼─────────────┼─────────────┤│第八條 │第八條 │修正後刪除 ││信徒有遵守本章程之義務。 │董事會設置常務董事3 人,由│ ││ │董事互選之,得最高票者為董│ ││ │事長,為本法人法定代理人。│ ││ │董事長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 │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 │定常務董事1 名代理之。 │ ││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董事│ ││ │遞補之。 │ ││ │董事長因故出缺時,應於1 個│ ││ │月內補選之。 │ │├─────────────┼─────────────┼─────────────┤│第九條 │第九條 │修正後刪除 ││本法人信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經主管│㈠選舉或罷免常務董事及董事│ ││機關核備後,予以除名。 │ 長。 │ ││㈠信徒有違反法令或本章程之│㈡議決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 ││ 規定者。 │ 長之辭職。 │ ││㈡信徒無故連續缺席2 次信徒│㈢聘解工作人員及調整職務。│ ││ 大會者。 │㈣審議年度工作計晝及預算、│ ││㈢信徒得以書面向董事會敘明│ 決算。 │ ││ 理由,辭去信徒資格。 │㈤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 ││ │ 項。 │ │├─────────────┼─────────────┼─────────────┤│第十條 │第十條 │移列修正後第6條 ││董事會為本法人之執行機構。│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 ││ │㈠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 │ ││ │㈡監督年度決算。 │ ││ │㈢選舉或罷免常務董事。 │ ││ │㈣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 │ ││ │㈤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移列修正後第7條 ││本法人置董事9 人、候補董事│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1 人,由│ ││2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 人│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經由信│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徒大會以連記法選舉之。 │,應指定監事1 人代理之,不│ ││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 人代│ ││ │理之。 │ ││ │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 ││ │補之。 │ ││ │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應於1 │ ││ │個月內遞補之。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移列修正後第8條 ││董事會設置常務董事3 人,由│董事、監事之任期4 年,連選│ ││董事互選之,得最高票者為董│得連任,但董事長之連任以1 │ ││事長,為本法人法定代理人。│次為限。 │ ││董事長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 ││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 ││定常務董事1 名代理之。 │ │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董事│ │ ││遞補之。 │ │ ││董事長因故出缺時,應於1 個│ │ ││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刪除董事會「議決信徒之加入││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長、董事、監事均為無給│及除名」之職權,並移列修正││㈠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 │職。 │後第9條 ││㈡選舉或罷免常務董事及董事│ │ ││ 長。 │ │ ││㈢議決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 │ ││ 長之辭職。 │ │ ││㈣聘解工作人員及調整職務。│ │ ││㈤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 ││ 決算。 │ │ ││㈥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 │ ││ 項。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移列修正後第10條,並為文字││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修正 ││㈠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 │,應即解任: │ ││㈡監督年度決算。 │㈠因故辭職經董事會或監事會│ ││㈢選舉或罷免常務董事。 │ 議決通過者。 │ ││㈣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㈡經罷免者。 │ ││ 。 │ │ ││㈤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移列修正後第11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1 人,由│本法人設置秘書1 人,承董事│ ││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長之命處理本法人事務,其他│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提│ ││,應指定監事1 人代理之,不│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解之。 │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 人代│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另訂│ ││理之。 │之。 │ ││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 │ ││補之。 │ │ ││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應於1 │ │ ││個月內遞補之。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移列修正後第12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4 年,連選│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 ││得連任,但董事長之連任以1 │均由董事長召開並主持之。 │ ││次為限。 │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董事│ ││ │5分之1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 ││ │開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 ││ │,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1 │ ││ │人召集,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 ││ │召開。 │ ││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1次,│ ││ │由董事長召集,常務監事主持│ ││ │之。 │ ││ │董事長如未能在期限內召集監│ ││ │事會議時,得由常務監事召集│ ││ │之。 │ ││ │董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董│ ││ │事、監事連續3 次無故缺席會│ ││ │議者,視同辭職。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 ││ │外,應於7 日前以書面通知。│ ││ │會議之決議,各以董、監事過│ ││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 ││ │同意行之。 │ ││ │董監事得合併召開聯席會議。│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移列修正後第13條 ││董事長、董事、監事均為無給│罷免董事長、常務董事或常務│ ││職。 │監事,須經5分之1董、監事提│ ││ │議,經3分之2董監事出席,經│ ││ │出席董、監事2分之1以上表決│ ││ │通過始得罷免之。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刪除「喪失信走資格」事由,││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並移列修正後第14條 ││,應即解任: │起至12月31日止。並應設立專│ ││㈠喪失信徒資格。 │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 ││㈡因故辭職經董事會或監事會│務狀況。 │ ││ 議決通過者。 │ │ ││㈢經罷免者。 │ │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移列修正後第15條 ││本法人設置秘書1 人,承董事│本法人每年於年度開始前3 個│ ││長之命處理本法人事務,其他│月,由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提│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解之。 │,提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另訂│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之。 │。 │ ││ │於年度結束3 個月內由董事會│ ││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 ││ │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 │、財產目錄,經董、監事聯席│ ││ │會議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修正後刪除 ││信徒大會每4年召開1次,如董│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事會認為有必要,得以召開臨│ │ ││時信徒大會,由董事長召集並│ │ ││主持之。 │ │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修正後刪除 ││信徒不能親自出席信徒大會時│本法人永久存在,如因故解散│ ││,以書面委託其他信徒代理投│時,其剩餘財產悉歸本法人所│ ││票,每1信徒以代理1票為限。│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 ││ │得歸任何私人企業團體。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移列修正後第16條 ││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 ││均由董事長召開並主持之。必│令規定辦理。 │ ││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董事5 │ │ ││分之1 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 │ ││開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 │ ││,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1 │ │ ││人召集,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 │ ││召開。 │ │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1次,│ │ ││由董事長召集,常務監事主持│ │ ││之。 │ │ ││董事長如未能在期限內召集監│ │ ││事會議時,得由常務監事召集│ │ ││之。 │ │ ││董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董│ │ ││事、監事連續3 次無故缺席會│ │ ││議者,視同辭職。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 │ ││外,應於7 日前以書面通知。│ │ ││會議之決議,各以董、監事過│ │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 │ ││同意行之。 │ │ ││董監事得合併召開聯席會議。│ │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移列修正後第17條 ││罷免常務董事,董事長或常務│本法人辦事細則,由董事會訂│ ││監事,須經5分之1董、監事提│定之。 │ ││議,經3分之2董監事出席,經│ │ ││出席董、監事2分之1以上表決│ │ ││通過始得罷免之。 │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修正後刪除 ││罷免董、事監事須經5分之1信│本章程於民國105年4月16曰修│ ││徒提議,經3分之2信徒出席,│訂,並送主管官署經核准日起│ ││經出席信徒2分之1以上表決通│生效。 │ ││過,始得罷免之。 │ │ │├─────────────┼─────────────┼─────────────┤│第二十五條 │ │修正後刪除 ││本法人應於召開信徒大會15日│ │ ││前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 │ │ ││信徒大會紀錄應函報主管機關│ │ ││備查。 │ │ │├─────────────┼─────────────┼─────────────┤│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 │ │ ││(略) │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