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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陳永典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北區耶和華見證人(原名財團法人台

灣北區守望台聖經書社)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北區耶和華見證人(原名財團法人台灣北區守望台聖經書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北區耶和華見證人(原名財團法人台灣北區守望台聖經書社)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91年9 月18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

109 證他字第1084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為針對法人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予以修正,包括法人名稱變更、闡述法人設立目的、董事任期調整、規範董事解任要件、變更處分不動產之程序、加強賸餘財產處分規範、規範章程修正程序及解散法人程序等,故修正捐助章程,相對人並於110 年8 月17日召開第三屆110 年第2 次董事會會議,依法決議修正規定如附表所示,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第三屆110 年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乙份附卷為證,此項變更復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內政部表示並無意見,亦有該函覆資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