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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林李彩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基督教懷恩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基督教懷恩教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後段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召開第9屆第8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各項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衡酌該捐助章程第9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5條後段等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聲請變更部分,核與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後段所定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之規定不符,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前段、第16條至第20條等規定聲請變更部分,該等條文或未修正,或僅為名稱變更、配合縣市改制更正地址、服務範圍擴大、財產及資金來源增列、條次變動、文字修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另本院前函詢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桃園市政府以111年1月12日府民宗字第1110005958號函復:

(一)建議依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要點)第8點第5款、第6款規定,在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增列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及自行召開會議之召集程序;(二)建議暨依該要點第8點第6款、第21點規定,就章程變更之擬議、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聘)、法人之解散等事項,增列議決方式;(三)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增列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惟查其非屬相對人設立當時之捐助財產,建議刪除。新增財產部分,建議另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方式辦理。然查:⑴關於(一)、(二)部分,本院依民法第62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分,僅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此部分不在本件聲請之列,本院尚難依職權命為增列;⑵關於(三)前段,捐助章程第4條所列舉者為相對人之財產,而非捐助時之財產,且法律亦無限制捐助章程僅能臚列法人設立當時之捐助財產,本院自難駁回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⑶關於(三)前段,相對人之財產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方式辦理,固較合乎民法第6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然此對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不生影響。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表:

條 號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1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懷恩華人國際宣教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基督教懷恩教會。 因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及因應法人宗旨需要,爰變更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懷恩華人國際宣教會」 第2條 本法人主事所設於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0巷00號。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縣○○鎮○○里00鄰○○路0000巷00號。 未變更 第3條 本法人宗旨係非營利事業,本基督精神,在台灣境內及華人地區並國際社會作跨文化的傳揚基督教博愛仁慈的教義,並廣泛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關懷孤兒院,老人院…等機構,並設立神學訓練中心,培育國度性領袖及青年志工人才。 本法人宗旨係本基督精神,在桃園縣內傳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 1.服務範圍擴大為華人及國際社會地區 2.增設立神學訓練中心,培育國度性領袖及青年志工人才 第4條 本法人財產如下: 1.李義三先生捐贈座落桃園市○○區○○段0000號(原缺子段缺子小段第535之31號),面積3公畝80平方公尺。 2.上開土地上建物鋼筋水泥5層樓房,面積325坪。 3.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平方公尺。 4.凡屬於指定為本法人捐助之財產,由本法人全權管理使用。 本法人財產如左: 1.李義三先生捐贈座落桃園縣○○鎮○○段○○○段○000○00號土地,面積3公畝80平方公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 2.右開土地上建物鋼筋水泥5層樓房,面積325坪。 3.凡屬於指定為本法人捐助之財產,由本法人全權管理使用。 增加1筆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平方公尺 第5條 本法人設董事7名,並由董事互選1人擔任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設董事7名,並由董事互選1人擔任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未變更 第6條 董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就職日期為1月1日〕 董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就職日期為1月1日〕 因財團法人新規定董事任期3年改為4年 第7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未變更 第8條 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3人以上請求董事長召開之。董事長拒不開會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3人以上請求董事長召開之。董事長拒不開會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未變更 第9條 1.董事資格標準: ⑴曾任本法人教會執事3年或擔任長老1年以上者。 ⑵曾任本法人教會團隊牧師或傳道1年以上者。 2.選舉方式:由本法人教會團隊核心幹部提名14名董事名單,由核心幹部以無記名方式選舉投票之。 1.董事資格標準: ⑴參加本教會會員1年以上者。 ⑵曾任本教會執事3年或長老1 年以上者。 2.選舉方法:由同工會提出並由會員大會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 1.董事資格刪除參加本教會會員1年以上者。增加曾任本法人教會團隊牧師或傳道1年以上者 2.選舉方式刪除由同工會提出並由會員大會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改由本法人教會團隊核心幹部提名14名董事名單,由核心幹部以無記名方式選舉投票之 第10條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2分之1時,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新增條文 第11條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有關單位之捐助或進行募款。 (原條號第10條)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有關單位之捐助。 1.第10條變為第11條 2.條文增加:進行募款 第12條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細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原條號第11條)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准後,不得為之。 第11條變為第12條條文未變更 第13條 董事會之職權: 1.經費之籌劃。 2.年度預算及決算之編列、審核及擬定。 3.財產、金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4.目的事業及變更登記。 5.組織章程變更之研議。 6.團隊人事之差派,聘任及免職之職權。 7.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新增條文 第14條 本法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年度預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新增條文 第15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行書,業務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同時本法人所有其他機構之捐款或募款或會友之捐款,均應存入法人專屬之帳戶內。 (原條號第12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其決算經費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第12條變為第15條 2.條文增加造具年度業務執行書 3.同時規定本法人所有其他機構之捐款或募款或會友之捐款,均應存入法人專屬之帳戶內 第16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屬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原條號第13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屬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3條變為第16條,條文不變 第17條 本法人得設榮譽董事長乙名,由董事會聘請之。 (原條號第14條) 本法人設榮譽董事長乙名,由董事會聘請之。 第14條變為第17條,條文不變 第1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政府法令規定辦理。 新增條文 第19條 本章程原訂立於79年1月1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 (原條號第15條) 本章程訂立於79年1月1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 第15條變為第19條,條文不變 第20條 本章程修訂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經全體董事會通過,報經地方法院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新增條文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2-02-10